备案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权利证明文件

 

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总署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有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文件:
一、商标注册证明文件
(一)商标注册证复印件(限商标局核准的注册商标),或者商标局出具的商标注册证明(限国际注册商标);商标局出具的有关国际注册商标的注册证明未标注商标图案等必要信息的,还应当提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核发的商标国际注册证的复印件;
(二)商标局出具的核准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或者商标注册续展的证明(限商标注册证上的注册人名义发生变更或者商标注册证有效期期满的情形)。

二、专利授权证明文件
(一)专利证书复印件(限专利证书签发日至申请保护日间隔不足一年的)或者《专利登记簿副本》(限专利证书签发日至申请保护日间隔超过一年或者专利权人名义发生变更的)的;
(二)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的复印件(限实用新型专利);
(三)外观设计公告的复印件(限外观设计专利)。

三、著作权证明文件和证据
(一)国家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著作权登记机关签发的著作权自愿登记证明的复印件(限著作权在境内登记的)、境外著作权登记机关签发的著作权登记证明的复印件(限著作权在境外登记的);
(二)经著作权登记机关签章确认的作品照片(限美术和图形作品);
(三)其他有关著作权产生的证据。
申请人应当在上述文件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予以签章。


备案申请人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

 

向海关总署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申请人,在填写备案申请书时,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商标权保护申请。
申请人应当与商标注册证载明的商标注册人一致。如果商标注册人名义发生变更,以商标局核发的《商标注册证明》一致。申请人的中文名称与商标注册证不一致,但其正在使用的外文名称与商标注册证上的商标注册人外文名称一致的,应当视为符合要求;
(二)专利权保护申请。
申请人应当与专利证书载明的专利权人一致。如果专利证书签发日至申请保护日间隔超过一年的或者专利权人名义发生变更的,应当与《专利登记簿副本》上的专利权人一致;
(三)著作权保护申请。
申请人应当与著作权自愿登记证明上的著作权人一致。未进行著作权自愿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与其他有关著作权的证据载明的著作权人一致。著作权在境外登记的,申请人的外文名称应当与境外著作权登记机关签发的登记证明一致;
(四)权利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代理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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