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共体商标申请注册

    以前商标所有人需要在欧洲一些国家得到商标保护,只能在欧洲各个国家逐一提交商标申请。然而,现在通过提交一件欧共体商标申请即可在欧共体 15 个国家重到保护,这些国家包括:

奥地利、法国、意大利、西班牙、比利时、德国、卢森堡、瑞典、丹麦、希腊、荷兰、英国、芬兰、爱尔兰、葡萄牙。

从 2004 年 5 月 1 月起,下列 10 个成员国也将成为欧共体成员国:塞浦路斯、捷克、爱沙尼亚、拉托维亚、立陶宛、马耳他、波兰、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匈牙利。

欧共体商标注册由位于西班牙的内部市场协调局( OHIM )负责审查。内部市场协调局是根据欧盟的《共同体商标条例》设立的商标注册机关,该局于 1996 年 4 月 1 日开始受理商标申请。

任何希望在欧共体得到商标保护的企业均可以向“协调局”申请商标注册。“协调局”收到商标申请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商标即予以受理,给予申请日和申请号,然后,在该局进行在先商标检索,同时将申请书递交各成员国进行在先商标检索,各成员国在 3 个月内将检索报告送交协调局。协调局收到这些报告后连同本局的检索报告提供给申请人参考。如果申请被初步接受注册,自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为异议期。没有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商标予以注册。注册的有效期为 10 年,到期可续展,续展的有效期也为 10 年。

欧共体商标注册对商标的显著性要求很高,因为欧共体 15 个国家,只要一个国家有人提出异议,且异议成立,该 商标就将被驳回。但该商标可以转为国家申请,且保留原欧共体商标申请日,申请人必须支付向每个国家的转换费用。

总之,如果申请商标的显著性很强,不妨申请欧共体商标,这是一条简便且费用低的注册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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